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初183号
原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嫩江路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韩 俊
审判员 田 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