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373号 原告: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庄社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定西恒大悦龙台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 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淑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