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373号
原告: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庄社3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定西恒大悦龙台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
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人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誉大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淑芳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