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12民初861号
原告:张成正,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米易县人,住攀枝花市。
被告:南充市才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5NQ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成正、***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才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成正、***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才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1元,由原告张成正、***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