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704民初5271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原告***诉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