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民初482号
原告:***。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昌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昌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