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2660号 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神电固废综合利用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 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2456261.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2月12日,原告管道发生泄漏,被告承揽了管道抢修工程,双方签订多份《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山西省电力公司是山西省电力公司神头第二发电厂、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山西省电力公司将属于原告神二#1管道A主蒸汽管管道抢修的部分工程款2456261.75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工程款后给原告出具了等额收据。施工结束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后,原告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原告未扣减前期支付给被告的2456261.75元,多支付工程款2456261.75元。2008年,山西省电力公司神头第二发电厂注销后,其财产、人员整体转移给原告,债权债务全部由原告**。原告每年都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返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3月16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现正在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当由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海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