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头二电厂)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26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头二电厂上诉称:请求裁定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02民初266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事实与理由: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宣告被上诉人破产的法律文书,有关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21)晋0602民初266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已经受理原审被告(债务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正在审理中。故本案依法应当由本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适当,应予维持。神头二电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新  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