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初23号
原告:**,山西忻州人,现住山西省代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