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6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丽泽欣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祥龙建材市场南区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丽泽欣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以(2019)晋06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同仲调字第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