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4759号
原告:***张某,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朔城区市府西街蒙银村镇银行4楼,身份证号:152628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中组织,住朔州市朔城区光明街西侧、朔州市第六中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111412198M。
法定代表人:***葛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中组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在2009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1日原告***张某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原告先后在被告王平项目部、同煤大唐热电二期小村项目部、同煤塔电二期项目部担任综合办管理员,月平均工资3500元左右。经原告在朔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被告为原告设立有社保账户,但并未缴纳各项社保费用。2023年11月29日,被告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职工安置处理时,被告未将原告列入职工名单,否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024年10月9日,原告向朔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4年10月12日,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中组织的破产申请,因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给付诉讼已转化为职工债权确认纠纷,而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确定职工债权的数额的前提,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