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05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68-2号。
经营者:***,系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建华路(市火车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约定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5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