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21民初673号
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春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媛,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宝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红,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与被告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张苏媛,被告前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前旅公司向永胜公司支付工程款967385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前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以其下设的前郭县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水管理办公室)名义通过招投标与永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永胜公司承建前郭县查干湖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六标段,项目地点位于前郭县查干湖镇内,建设内容为污水站1座,污水收集池3座,敷设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该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环保专项资金以及自筹,合同金额为9051819元。前旅公司为项目代建人。合同签订后,永胜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因工程设计漏项及工程量增加,导致本案所涉工程款数额增加,经双方确认及吉林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5273858元。前旅公司已向永胜公司支付5600000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9673858元至今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前旅公司辩称,一、前旅公司欠付永胜公司工程款数额属实,案涉标段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经依法审定金额为15273858元,前旅公司已支付5600000元,未支付9673858元,但应依法扣除质保金458215.74元(15273858元×3%),扣除质保金后的数额为9215642.26元;二、永胜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设计漏项及工程量增加导致最终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并不是前旅公司的过错或原因造成的,前旅公司不应该承担该费用及损失,因此永胜公司该项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2日,前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前委编办发[2019]56号文件《关于设立前郭县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为推进全县乡镇污水项目建设工作,设立前郭县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做好项目建设,全面完成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招标、建设、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该机构为临时机构,待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该机构自动撤销。2019年7月31日,前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载明机构名称为前郭县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机构性质为机关(临时机构),负责人为王大亮,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2019年12月18日,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与前旅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2019年前郭县查干湖生态保护项目专项债券已于2019年9月26日发行,吉林省人民政府系专项债券的发行人,前郭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系2019年前郭县查干湖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是前旅公司,所有前期一直由其委托做的,由于要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和环保厅的要求,项目建设主体不能由企业直接来做,应由事业单位来做,经县政府决定将项目实施机构更换为县污水管理办公室。县污水管理办公室经前郭县政府授权作为查干湖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实施机构委托前旅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前旅公司接受委托后,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全面实施该项目。前旅公司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单独开立专项结算账户,用于收取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县污水管理办公室除拨付该项目的项目资金和监管资金使用外,不参与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县污水管理办公室根据前旅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按照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及时向前旅公司拨付该项目的项目建设资金。2020年3月30日,县污水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永胜公司承建前郭县查干湖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六标段工程,并于2020年4月1日与永胜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前郭县查干湖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六标段。2.工程地点:查干湖镇两家窝堡屯、高家窝堡屯、后初字井屯、腰初字井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前发改审批字[2019]76号文件。4.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80%、环保专项资金以及自筹20%。5.工程内容为污水站1座,污水收集池3座,敷设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及本标段图纸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格为9051819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3.1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3%,在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一次返还,15.4.1保修责任: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二年,15.3.1质量保证金和15.4.1保修责任的内容与通用条款内容一致。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配安装工程为2年;7.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4月1日,永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2月1日竣工。同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前旅公司、监理单位吉林前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哈尔滨瀚科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查单位吉林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验收,结论为合格。2021年7月5日,经前旅公司委托,吉林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查书》,该审核书载明:一、项目概况1.1、工程名称:前郭县查干湖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六标段;1.2、建设地点:查干湖镇两家窝堡屯、高家窝堡屯、后初字井屯、腰初字井屯;1.7、工程内容和规模:污水站1座,污水收集池3座,敷设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及本标段图纸全部内容;1.8、合同结算形式:资金来源为前郭县财政拨款、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为9051819元(固定综合单价)。七、审查结果:前郭县查干湖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六标段结算提报值为16364462元,审定值为15273858元,审减值为1090604元,审减率6.66%。本工程审定金额超过概算金额的原因是,因为设计漏项,整个污水项目缺失路面拆除约10100㎡、恢复约5961.85㎡,污水处理站围栏144.3米,人工湿地一处,各村屯井点降水4处,收水井436口;因设计变更,管沟回填由粗砂变更为细沙;污水处理工程虽然超概算,但超概原因系设计问题导致,是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且在该问题出现后,按照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和施工,因此超概正常。2020年6月9日,前旅公司向永胜公司支付工程款5600000元。前旅公司支付给永胜公司工程款资金来源为吉林省专项债券资金,资金拨付渠道由前郭县财政局拨付给前郭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再由前郭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支付给前旅公司。另查明,1.案涉工程约定质保期为2年的包括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配安装工程,价款为747958元(含取费)。2.案涉工程部分项目变更,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量认证单》盖章确认。3.合同内增加工程量部分价格按投标文件价格执行,合同外增加部分项目价格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执行。4.因前旅公司未支付永胜公司工程款,永胜公司以前旅公司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前旅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9673858元并支付利息,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上述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22年10月21日,永胜公司撤回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关于永胜公司主张前旅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与前旅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内容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与永胜公司签订,但案涉工程由前旅公司具体实施,工程款也由前旅公司向永胜公司支付,前旅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建设单位。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只是为了项目程序符合规定,县污水管理办公室并未参与该项目的实施工作,据此,永胜公司与前旅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由永胜公司承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永胜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且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前旅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就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本案案涉工程款数额经第三方吉林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定工程价款为15273858元,永胜公司和前旅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前旅公司已向永胜公司支付工程款5600000元,余款9673858元在扣除质保金22438.74元(747958元×3%)后前旅公司应予给付;二、关于案涉工程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案涉工程已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漏项等原因,前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量予以变更且经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量认证单》盖章确认,因此对案涉工程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予保护;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永胜公司撤回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告诉,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案经本院2022年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51419.26元(9673858元-22438.74元)并自2022年2月9日(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16元由被告前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朱洪波
人民陪审员  张艳军
人民陪审员  牛树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雪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