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民监6号 申请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润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松原市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吉07民特2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松原市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博润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驳回撤销仲裁申请裁定、撤销准予执行裁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现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