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178号
原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冰,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9元(原告陕西**新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郗 鹤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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