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鹏舵建材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财保2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鹏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一村南沙东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BL8X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8260Y。 法定代表人:***。 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2021)粤2071财保259号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鹏舵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鹏舵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0150117.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0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0150117.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将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广州市鹏舵建材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2071财保259号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0150117.2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