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542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上海银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07816913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普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信用代码91310230591645213E。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政路**中山中环广场****商铺200073616826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银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普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