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563号
原告:孙**,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
法庭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A**6层至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淼,男,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定泗路237号都市绿洲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孙**与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孙**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