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563号 原告:孙**,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88)号。 法庭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A**6层至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淼,男,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定泗路237号都市绿洲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孙**与被告北京市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孙**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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