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川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终12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盛安建设发展大厦1-2,4,5-1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川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川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37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