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执行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23)吉0104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251万元,此款于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31万元、2023年4月起至2024年2月止每月28日前给付20万元至款项全部偿清时止;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可就尚欠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6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3400元由原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04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