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4181号
原告:溧阳市顺发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南渡镇五星花园2号楼3号门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493603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5847D。
原告溧阳市顺发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溧阳市顺发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顺发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顺发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13元,予以退回原告溧阳市顺发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