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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403民初1638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负责人:丛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郎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与被告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原告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