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10529号
原告:吉林省江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XXX号1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江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江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江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江卓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