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302民初1281号
原告: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湖大路1357号。
负责人:王某。
原告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他人合法权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