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峰,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芳园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1471902J。
法定代表人:位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州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州中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美芳
书 记 员 陈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