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470号
原告: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286354XR(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蚌埠金尊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江苏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尊地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蚌埠金尊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尊地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