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蚌埠金尊地新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尊地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3478号
原告: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84958276(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蚌埠金尊地新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286354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金尊地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5146444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蚌埠金尊地新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金尊地商业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宿州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亮
书记员沈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