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广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263陆德友与**、泰州广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3263号
原告:***,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广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6114344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广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