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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1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丰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武杰,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浙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50号金宇绿岛B座4楼。
法定代表人:颜常娥。
上诉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李丹丹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李丹丹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冯逸琳
书记员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