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50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战锋,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总工会三楼。
被执行人新余祺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新余市仙女湖物流园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祺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余祺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24458.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26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新余祺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余祺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新余祺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224458.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267.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姜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