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执75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园。
法人代表:盛高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法人代表:高攀。
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豫03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