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265555562D。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钢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
原审被告: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审被告:天津恒昌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原审被告:无锡市众力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
上诉人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钢联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天津恒昌石材有限公司、无锡市众力不锈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8民初305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香河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号码为230810000530120200921727300130号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票据金额为300000元。香河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院指示,案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均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依法向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未审查集中管辖情况,径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实集中管辖规定,裁定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08民初305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案外人香河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诉讼主体,其要求移送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