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19201号
原告: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2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江,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云峰工业区(114/4/18)。
法定代表人:盛高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奥公司)与被告山东环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江、林苏,环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环球公司返还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及按工伤待遇赔偿的费用共计22627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我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承接环球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5#商品住宅楼等10项石材幕墙外墙安装工程。2016年1月13日,因环球公司提供的脚手架不规范,为单排脚手架独块脚手板且无任何防护网和栏杆围挡,我公司工人***从近2米的脚手架上跌落、摔伤。我公司向***支付住院治疗等费用36148元,后经法院调解,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18万元。环球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未按相关规范搭建脚手架及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从脚手架上摔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环球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龙奥公司间为合同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括了所有一切费用及风险,龙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原有建设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龙奥公司承诺与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按劳动法履行用工单位的全部义务。龙奥公司签署声明,明确若发生劳资纠纷均为其公司内部事务,与答辩人无关。龙奥公司也签署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施工作业人员造成的伤残事故,由其自行负责赔偿。2017年4月13日,双方办理了劳务结算书,龙奥公司明确合同已执行完毕,无任何劳资纠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未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这是龙奥公司的法定义务,与我公司无关。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单位赔偿后再追偿的规定。龙奥公司没有权利将其法定义务转嫁给我公司。龙奥公司负责安装使用脚手架,其及***没有尽到安全施工的义务,自身踩空而摔伤,我公司无任何过错。龙奥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无过错责任向***承担法定义务,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5月12日,龙奥公司(乙方)与环球公司(甲方)签订《安装劳务协议》,环球公司将相关石材幕墙工程劳务分包给龙奥公司,约定:甲方提供施工脚手架或吊篮,乙方按规定使用脚手架、吊篮;合同价款148万元,签订合同时乙方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原有建设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乙方应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任何人员的伤亡……;乙方保证本工程所需工人及管理人员均为乙方公司人员……购买保险……保证履行用工单位的全部义务;在进入现场前,乙方对原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承担因检查验收疏漏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乙方负责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提供实施工程所必须的防护,为相关方提供保护;除因甲方人员违章指挥外,乙方应全额承担由于其原因或在其施工场地发生的人员伤亡及其他任何损害的全部费用;若人员伤亡及损害发生是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处理,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若乙方未给其雇员上保险,导致其雇员发生工伤事故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其雇员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而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龙奥公司同时出具声明,称环球公司只负有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其余包括工人工资支付在内的所有农民工事宜属于其公司内部事务。
同时,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四、事故处理:1、由于施工队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不完善造成的伤残事故,乙方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个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对甲方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2、由于甲方或甲方以外的责任造成分包作业人员伤、残、亡事故的,在执行事故处理规定的同时,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有责任方一次性给予施工队经济补偿,其善后事由施工队自行处理。
2015年11月12日,龙奥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备案的合同,实际按《安装劳务协议》履行。
2016年1月13日,***在施工中受伤。龙奥公司主张因环球公司提供的脚手架不规范,为单排脚手架独块脚手板且无防护网和栏杆围挡,导致***跌落受伤。就此,龙奥公司提交了书面证言、照片、工作联系函予以佐证。环球公司不予认可,称内容为龙奥公司等的单方陈述,照片非事发时现场照片,不认可证明目的,事故是因为***踩空造成,而非因为脚手架原因。
2016年11月2日,***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8日被鉴定为致残等级8级。后,***以龙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12日,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90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与龙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龙奥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017年7月19日,***与龙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106民初160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龙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8万元。
环球公司提供《劳务结算书》,称双方已经办理结算,无任何纠纷和争议。龙奥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劳务结算书》包括案涉幕墙脚手架搭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与龙奥公司也依据劳动争议程序进行了工伤待遇赔偿。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即龙奥公司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向环球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龙奥公司主张因环球公司提供的脚手架等问题,导致***受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龙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如龙奥公司再向环球公司追偿,将会导致环球公司重复承担责任。因此,龙奥公司不享有向环球公司追偿工伤待遇赔偿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只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并非对用人单位承担法定工伤保险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如龙奥公司可以就医疗费用向环球公司追偿,环球公司应当承担的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对于***的受伤,环球公司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及龙奥公司和环球公司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龙奥公司和环球公司间的《安装劳务协议》也约定龙奥公司应当缴纳工伤保险、承担伤亡的赔偿责任。龙奥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与环球公司的合同约定。龙奥公司主张环球公司提供的脚手架等不规范,但根据龙奥公司提供的***等的证人证言来看,***系因为踩空跌落,并非因脚手架不合格断裂等导致***跌落。从龙奥公司与环球公司签署的《劳务结算书》来看,其中包括脚手架搭设内容的费用,因此搭设的不规范问题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龙奥公司来承担。综上,环球公司不应当承担医疗费用的过错侵权责任。
综上,对于龙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34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