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津02破申128号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象公司)以其经营困难,已处于停产状态,且早已资不抵债,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盛象公司提交的证据,盛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盛象公司为2003年1月23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岳彩芳(出资额600万元)、天津兴明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资额1500万元)、刘海增(出资额2150万元)、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750万元),经营范围为塑料管材、管件、复合管材、管件、矿用管材、管材制造、加工;管道工程施工(压力管道除外);塑料原料批发兼零售;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8月1日,盛象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鉴于目前公司情况,维持经营比较困难,自然人股东刘海增并代表股东岳彩芳提出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从即日起停止生产活动,目前原则上只考虑对库存产品进行供货,日常工作以清欠、诉讼为主,资金使用以必要支出为主,并提请公司另两方股东天津建材集团、天津兴明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清算事宜进行审议、表决,建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2018年9月4日,盛象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1、同意盛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方式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同意成立清算小组,由7人组成。组长:王磊,组员:张忠伟、刘海增、李玉承、李源、刘锦声、周辉。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盛象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7)津0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盛象公司尚欠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8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000,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89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28900000元等。盛象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盛象公司偿还72800000元及费用。因未发现盛象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津01执3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天津市君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载明:根据盛象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截至2020年2月29日账面资产合计109111944.39元,负债合计157302593.5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8190649.2元。
受理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郝宛鸿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