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辉南县沣泽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052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中凯凯旋门A51311号
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曼,***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沣泽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400000元,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2072897元,共计247289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辉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