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43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八千办事处振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XX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二十里铺(二十里铺小学东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河南盛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5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款9177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于2019年9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在限高系统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4、在新郑市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9月27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经查被执行人因违章建筑现已被强制拆除,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7、2019年10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万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