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69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建业城市花园20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