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69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建业城市花园20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