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8460032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23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2020年10月2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08元,由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日产牌(车牌号豫A××××**)汽车一辆,由于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4.经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王 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