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录记刚与某某、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24017号 原告:录记刚。 被告:***。 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88号建业城市花园20号楼1**3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8460032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录记刚与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录记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录记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费用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定为20万元(以约定利率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录记刚名下100%股份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180万元,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被告***做监事。该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被告***成为100%股份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成为监事,原告退出公司。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关资质移交都做了详细约定,并履行完毕。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都在转让协议签字处签字和**。但三被告支付了80万元转让费后,余下的100万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经多方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另双方约定了30%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及履行中产生纠纷,由公司注册地或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诉至贵院。 被告***缺席未答辩。 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8年12月18日签订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约定价款180万元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时付40万元,于2019年2月2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完毕,支付80万元后,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2万元、5月19日支付3万元,共计5万元,共计支付85万元,仍余95万元未付。合同约定违约承担逾期月息2分计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了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总合同价款为180万元,被告仅支付了85万元,下欠95万元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完毕,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转让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债务逾期月2%利息及30%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总额不超剩余债务的3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顺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录记刚支付股权转让费用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的四倍(年15.4%)计算,总数以950000元的30%为限; 二、驳回原告录记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