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执恢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沙墩村二队147号。
被执行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湖春天45套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部分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湖春天小区的6-2602室、6-2504室、5-2804室、5-3004室(共四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