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财保96号
申请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窦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车树春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