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果树技术推广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9438号
原告: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园区石盘河片区B09-1/0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944979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欢,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巧,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果树技术推广站,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451745706B。
法定代表人:许兴权,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红星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873443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太白村5组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8620197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果树技术推广站、重庆市丰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果树技术推广站、重庆市丰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果树技术推广站、重庆市丰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果树技术推广站、重庆市丰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原告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