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9732号
原告:**连,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配偶),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环山路特2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278404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连与被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连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