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环山路特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278404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2718144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维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发布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02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