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4077号
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路宇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路宇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路宇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汉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