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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甲公司与岳阳某乙公司、上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12民初7809号 原告:湖北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某乙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岳阳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公司偿还合同欠款756363.79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乙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26909.13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被告某乙公司的欠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营塑料管材的公司,原告和被告某乙公司于2022年定了签订年度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从原告处采购塑料管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发货,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2024年4月8日,被告某乙公司公司法人,***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承诺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否则按照每天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担保书签订以后,被告只在2024年10月14日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某乙公司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截止目前被告还有756363.79元货款未结清,被告***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后,愿意为被告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要求偿还欠款,但均未对象兑现,因此,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相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5天,则每日以应付货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以上查明事实,有证据佐卷和当事人自认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乙公司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乙公司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欠款的10%即75636元。被告***在保证人处签名,但未载明保证方式,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某甲公司欠款756363.79元及逾期违约金756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2元,由被告岳阳某乙公司、***负担12120元,原告湖北某甲公司负担15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岳阳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