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执行人: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劳人仲裁字[2020]第6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8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 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