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14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崔多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12。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该公司经理。
**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线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故申请本院解除对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线缆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迎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