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光线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1437号之一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崔多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12。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迎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