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光线缆有限公司、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1437号

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崔多尼,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12。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石迎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