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德恒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朗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天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6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朗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民路3号八方缘科技园B栋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714727。
法定代表人:刘铁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雪,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V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51387604Q。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朗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拓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5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宇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上诉人朗拓公司所提供的逆变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委托鉴定,亦没有制作决定书,释明不允许鉴定的理由,程序上存在不当情形。本院认为,上诉人天宇公司有权利在一审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逆变器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对于上诉人朗拓公司所主张的天宇公司利用质量鉴定的理由故意拖延案件审理周期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可以明确要求天宇公司一次性明确需要鉴定的范围。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5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朗拓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0元以及上诉人北京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9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立峰(兼)